欺诈离婚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受欺诈一方并无真实意思。
第二、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以达到真正离婚的目的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后即行复婚。
第三、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又与欺诈方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
面对欺诈婚姻怎么办?
1、王某与丈夫刘刘某婚后感情一直不好,两年前开始分居,但是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2、前不久,王某听说刘某和别的女人结婚了,她很惊讶。打电话问刘某,刘某告诉她一年前他们就已经在法院离了婚,判决书都有。
3、王某对此事一无所知,后经多方打听才得知,当年刘某欺骗法院说她外出打工无法联系,通过公告送达方式离的婚。
4、王某现在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够通过判决来宣告欺诈离婚无效,同时追究刘某重婚的刑事责任。
分析:
对于离婚判决书中有关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判决是不能申请再审的,但是对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据此,王某不能主张离婚无效,也无法追究陈凯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原判决对离婚财产分割未作处理,王某可以就此申请法院再审,但必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否则将丧失民事诉讼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