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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二审:律师及记者泄露案件信息或判刑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5-08-03

  继去年10月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之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于6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其中第35条“泄密罪”的规定引起了法学界律师界热议,许多律师认为,这有违司法公开的趋势。根据二审稿35条规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观察者网注: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财经》杂志引述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观点,这意味着,参与报道案件的媒体也将会被追刑责。该条的规定背景,应该说是与李天一等五未成年人犯罪案中辩护律师、代理律师泄露案件内容有一定关系,还应该与最近被媒体披露的诸多**杀人**有一定关系。

  如比较典型的案件—“李某某**案”,该案属“不公开案件”,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诸多案件信息被媒体报道。事后,律师协会认为辩护律师“违反诉讼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披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而予以通报批评等形式的行业纪律处分。阮齐林教授认为,该案件中大范围参与报道的新闻媒体、门户网站,记者或负责人,依据这样的条款都有可能被判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第35条“泄密罪”的规定引起了法学界律师界热议

  以下为《财经》杂志报道:

  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下称二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审稿第35条在《刑法》第308条(观察者网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增加一条,将泄露案件信息行为入罪,即“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将涉罪”。

  此条规定和草案一审稿第34条无异,去年10月27日,一审稿提交审议时,该改动就引起很大争议,直至二审稿,争议一直未止。

  对于律师的保密义务,之前也有讨论。去年年中,全国律师协会曾在小范围内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该草案以单节的形式增加了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的保密义务。规定,“不得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案件审结前,擅自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诉讼文书、证据材料、辩护、代理意见,或者向第三人泄露案卷信息”。

  这在当时迅速引起律师群体的争议。许多律师认为,这有违司法公开的趋势。诉讼活动中,各方地位平等,不能一边让律师噤声;另一边,司法机关却可以随意公开案件,比如***部署开展的“网络打谣”系列案件,公安侦查过程中,媒体得以参与报道,又如***案的审理,主审法院进行了详细的微博直播。规矩应该一样,除非各方都噤声,否则对律师而言并不公平。

  二审稿第35条对案件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司法审判制度。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有关国家秘密、有关个人隐私、审判时被告人未满18周岁、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对二审稿第35条提出异议的声音多数一部分来自于律师群体。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甫表认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相关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应当治罪,但被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者完全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并无国家权力干预的法理基础。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完善民事立法加强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而不是无视民事立法不足却草率制定严苛的刑法。

  对于律师的此种行为,是否需要动用刑罚手段规制?许多律师认为,目前惩戒律师的手段有很多,根本不用刑事处罚,仅吊销律师执业执照这一行政处分,就可以很好地限制律师言行。

  比较典型的案件是“李某某**案”,该案属“不公开案件”,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诸多案件信息被媒体报道。事后,律师协会认为辩护律师“违反诉讼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披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而予以通报批评等形式的行业纪律处分。

  假如二审稿第35条最终通过,则再有上述律师的行为发生,则可能受到刑罚规制。

  靠治罪来保护案件信息,许多律师认为并不妥当。先不论入罪是否合适,单以该改动的表述来看,就难以起到目标明确的规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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