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会有各种各样的合同需要签订,就导致了因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那么,遇到合同纠纷到底有哪几种解决方法呢?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总结出了以下四种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一、协商—即自行解决;
二、调解—即由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三、仲裁—即由仲裁机构解决;
四、诉讼—即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下面具体详细的讲一下四种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协商 —即自行解决;
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合同签订之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纠纷,有了纠纷怎么办?应当从有利于维护团结、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怀着互让、互谅的态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协商求得纠纷的解决。由于这种处理方法既省时又省钱而且在处理得当的情况下还不会影响双方的后期合作,所以是因合同产生纠纷的最佳处理方式。在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也相当盛行。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是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
二是合法原则。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当事人之间为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无效。
发生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分清责任是非。协商解决纠纷的基础是分清责任是非.当事人双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责任,否则,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如果双方都以为自己有理,责任在对方.则难以做到互相谅解和达成协议。
第二,态度端正,坚持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既互相谅解,以诚相待、勇于承担各自的责任, 又不能一味地迁就对方,进行无原则的和解。对于违约责任的处理.只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合法的,就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过错方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受害方也应当积极向过错方追究违约责任。第三,及时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僵局,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时,就不应该继续坚持协商解决的办法,否则会使合同纠纷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更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方法解决。
二、调解—即由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人(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调解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的,这与双方自行和解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二,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在调解中只是说服劝导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合法调解。
发生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通过第三方主持调解解决纠纷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自愿原则。自愿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纠纷发生后.是否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完全依靠当事人的自愿。如果纠纷当事人双方根本不愿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那么就不能进行调解。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要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耐心劝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人既不能代替当事人达成协议,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协议的内容有意见,则协议不能成立.调解无效。
第二,合法原则。根据合法原则的要求,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应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参照合同规定和条款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合同纠纷的调解,主要有以下种类型:
1、行政调解 :是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双方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对于企业单位来说,有关行政领导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是下达国家计划并监督其执行的上级领导机关,它们一般比较熟悉本系统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技术业务等情况.更容易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或计划的要求下,具体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说服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属于同一业务主管部门,则解决纠纷是该业管主务部门的一项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也容易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分属不同的企业主管部门,则可由双方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出面进行调解。
仲裁调解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在仲裁机构主持下,根据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主持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与仲裁机构所作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方执行.对方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照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强制其执行。
法院调解:为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合同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后,在审理中,法院首先要进行调解。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方法。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 解协议,人民法院据此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调解书只要送达到双方当事人,便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执行,如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请,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三、仲裁—即由仲裁机构解决;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产生纠纷后申请仲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来解决合同纠纷。仲裁为现代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法律手段。
但是,依据仲裁解决纠纷也有一定的限制,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般仅限于在经济、贸易、海事、运输和劳动中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因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则不能通过仲裁解决。另外依法应当由于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大致有以下种类型:
1、民间仲裁。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发生合同纠纷时,由双方选择确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一人或数人进行仲裁,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当事人来说,同法院的判决有同等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肯依约进行仲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方可以在首次开庭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决定,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社会团体仲裁。即当事人的双方约定,对于现在或者将来发生的一些合同纠纷,由社会团体内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种仲裁裁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纠纷仲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合同仲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方法,体现了仲裁的“意思自治”的性质.即合同纠纷发生后,是否通过仲裁解决,完全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仲 裁,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双方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则不能进行仲裁。另外,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以及需要仲裁的事项,也都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在仲裁协议中选择并确定。
第二,合同纠纷的仲裁案件中,第三者的裁断具有约束力,能够最终解决争议。虽然合同纠纷的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提交的.但是仲裁裁决一经作出,法律即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裁决,对方当事人则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第三.合同纠纷的仲裁,方便、简单、及时、成本低。
我国合同纠纷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仲裁机构作出的一次性裁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都必须履行.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起诉。
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应当遵守一定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当事人要以自愿协议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仲裁法》第6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这也是仲裁在某种意义上优越于诉讼之处,而且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不按行政区域设立,有利于消除当前解决合同纠纷过程中不良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3、.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被选定的仲裁员行使的仲裁权并非来源于国家的司法权力或行政权力,而是来自当事人的自愿委托。因此,更便于很好地解决合同纠纷;第四,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事项。对于合同纠纷来说,就是双方当事人认为最需要解决的那部分争议。当然,这种需要必须双方认识一致,才能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出仲裁事项。
4、仲裁的独立性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整个仲裁法的精神来看,该原则主要表现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仲裁员办案的独立性这两个方面。
5、仲裁一裁终局的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 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主要是从仲裁裁决的法律约束力来说的。
第一,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仲裁裁决具有既判力。从形式上看,当事人不得对同一合同纠纷基于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从实质上看,当事人对争议的合同事实与法律问题不得再次争执,即合同纠纷已依仲裁程序法定地给予消除。
第二.对仲裁庭来说,仲裁裁决不得擅自变更,一裁即终局。
第三,对 人民法院来说,对仲裁庭所裁决的合同合同纠纷无司法管辖权。
四、诉讼—即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一般都是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后,才会去寻求司法救济。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形式。
合同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它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与其他解决合同 纠纷的方式相比,诉讼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因为首先是因为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进行审理裁判,最具有权威化性;其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判决的执行。
诉讼是人民法院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开始的,即“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不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诉讼。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向其他国 家机关提出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不是诉讼,不能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予以保护。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是通过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来解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的。审判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任命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审判人员的权利, 但是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辖权,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有权依法受理。
另外诉讼的程序比较严格、完整。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第一审程序又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另外,还规定了撤诉、上诉、反诉等制度,这些都是其他方式所不具备的。
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判生效后,不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且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就该判决中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再 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再对同一案件进行审理。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公民、法人包括其他织织都要维护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负责地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判决,如果拒不协助执行或者阻碍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来保证裁判的实现.也是诉讼形式别于其他解决纠纷形式的一个显著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