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8-1399-0202

您现在的位置是:南京律师网>律师文集> 文章页

《关于婚姻登记档案》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5-09-16

      陈女士因与老公的离婚官司需要到房管部门调取房屋产权登记档案,但两人的结婚证,户口本,以及房产证等都在她老公手中,房产局的工作人员告知必须有结婚证,没有就必须到民政部门调取婚姻登记档案。

      因为婚姻档案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不是当事人自己或有合法手续民政部门是不会让人查看或调取婚姻登记档案的。那么,婚姻登记档案到底要如何调取呢?需要哪些合法手续?哪些人可以调取呢?

      如果结婚证或离婚证丢失,或是必须提交结婚证才能查询其他档案,可以到民政部门调取或补办婚姻登记档案吗?


一、什么是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按照婚姻登记性质具体分为四类:

1、结婚登记类

2、撤销婚姻类

3、离婚登记类

4、补发婚姻登记证类


二、婚姻登记档案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效力吗?

      在必要时婚姻登记档案可以作为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的依据。


三、哪些人凭证件和合法手续可以查看婚姻登记档案?

  1、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即陈女士可以凭自己的身份证件查阅她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3、 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四、公民自己如何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如委托他人代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明确了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的手续和部门: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3、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五、如果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毁损或者遗失,可以补办吗?到哪里补办?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5条的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既可以补办。


六、当事人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7条的规定: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七、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毁损可以委托他人补办吗?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1、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2、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3、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八、如果婚姻登记档案遗失了,有其他材料能证明婚姻状况吗?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1、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

2、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