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凯隆行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建霞,董事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销售款140319.59元、保证金5000元,共计145319.59元;
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变更理由如下:
2014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九龙大世界联销合同书》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14年10月26日至2015年8月25日。约定由被告提供场地,原告负责经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与原告结算款项,经双方结算,尚欠原告140319.59元销售款未给付。
特此申请!
此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凯隆行实业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日
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