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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失踪,怎么保护债权?

来源:互联网作者:南京律师时间:2016-05-03


杨某2009年借给他人10万元,约定利息5000/年,有借条,每年均按时支付利息,2014年偿还了5万元本金。再次借款5万元,重新写了借条并约定了利息,但此后借款人不但未支付利息,人都联系不到了。如何处理此事?

刘睿律师解答:

一、分为两种情况,及时起诉,确认债权。

1)如果借条上对于还款期限有约定,应当从约定还款期限日起计算2年诉讼时效,就是说2年之内必需起诉,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对方一旦以过了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就不予以支持。

2)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适用最长的诉讼时效20年,在20年之内必需起诉,超过20年法院不予以支持;也可以通过登报等方式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再起诉。通过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确定债权,保证债权不会过期。

      二、经法院依法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现在法院的执行手段、力度较以前有大的提高,如查房产车辆存款、上失信人名单、限制乘飞机高铁、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进一步打压“老赖”的生存活动空间,以期促进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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