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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股权继承公证

来源:互联网作者:南京律师时间:2018-05-06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股权继承是需要进行公证的。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那么怎么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呢?详情请看下文。

  一、什么是股权继承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条款第76条对股权继承做出明确规定。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刻影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

  二、办理股权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股权的财产性决定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当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遗产涉及股权时,承办人不能按照办理一般财产继承的步骤和思路去承办,当然办理一般财产继承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要的,这些材料主要有: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4)若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

  (5)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出资证明;

  (2)股东名册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4)公司资产的评计报告。

  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

  以上这些证明材料是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所必须,并且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三、对于股权继承公证要注意什么问题?

  (1)是否必须出具股权继承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有些公证部门要求股东的继承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理由是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

  我认为不必要也不可行,理由是:第一,继承权是绝对的,只要被继承人的股权是合法存在的,其股权是否真实反映其价值不是公证机关考量的范畴,在审核前述证明性文件无误后,无权干涉相关继承人所继承的股权规模的大小,价值的多寡。第二,股权的继承人多数情况下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在其他股东不配合的情况下,无权了解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更无权查阅公司的财务账册,又如何能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呢?如以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为股权继承的前提,势必阻滞股权的继承,甚至侵害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是否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持此观点的公证部门是因为股权继承实际上也是股权变动,而且往往是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适用法律上要套用《公司法》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事实上,一旦公证部门有此要求,本来对股权继承持同意或默认态度的股东(们)往往会改变主意,从而排除股权继承的发生,剥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不符合我国《公司法》和《继承法》的立法初衷的。所以,我也反对将其他股东的意愿作为股权继承的要件。至于其他股东对于继承人因年龄、智力、能力、经验甚至是品德等瑕疵而不同意继承人的全体或部分作为股东行使权利的,应该通过公司章程予以设置,或者通过董事会成员的选举限制其权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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