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二.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三. 公司名称:
四. 住所:
三.公司经营范围
五. 公司经营范围:
四.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名册
六.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七. 公司的股东名册见附表。
五.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八.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九.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招集和主持;
十.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十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通知约定以邮寄方式送达。股东应当向公司执行董事报备约定送达地址。股东会会议通知以执行董事向股东约定送达地址发出通知邮件为送达标志。股东的约定送达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执行董事报备变更,否则,公司将仍以原地址为送达地址。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十二.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规定的其它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发生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八.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话执行董事决定;
二.实话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账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其他职权,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宝代表人,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除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职权以外,还应当行使以下职权;
一.保额公司营业执照,保管和使用公司的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宝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宝代表人;
一.法宝代表人有法律、矢志不移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宝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宝代表人丧失执行董事或经理资格的;
三.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 后,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 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页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在审计后十五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八.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4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附表:股东名册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证件号码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分期缴付 | ||
出资时间 | 出资数额 | 出资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