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范某,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睿,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9]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申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刘睿、被告人申桌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申某发现被害单位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运营的收卡啦网站的技术漏洞并将该漏洞出卖给被告人范某等人。后被告人范某等人从被害单位账户窃得人民币2907145元。被告人范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申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申某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提请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范某、申某对被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作辩解。
被告人范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范某无前科、自愿领罚,有立功表现、退出部分赃款,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范某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范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申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范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范某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有立功表现、退出部分赃款,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范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申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暂扣于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五十五万五千五百元发还给被害单位。
三、责令被告人范某等人退出为被追缴的赃款发还给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