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之旅中无法避免感情危机,哪怕处理不当,也会走上离婚的道路,离婚纠纷事件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离婚的途径是什么? 一起看看吧。
一、离婚纠纷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1、婚前理解不充分。 双方都是农村出身,婚前文化知识很少,大部分从中学毕业后出去打工,到男子大学结婚到女子大学结婚的年龄,双方熟人、朋友、家人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家庭情况后,没有意见就登记结婚,双方
2、结婚后,没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妇感情。 婚后交往短,又各自出去打工,好的话打电话联系,坏的话杳无音信,辗转工厂,惹出麻烦,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3、夫妻之间没有责任感,家庭观念淡薄。 夫妻很久不在一起了。 没有时间互相关心,没有时间培养感情,没有对双方的忠诚,以为自己是自由的。 过去的婚姻对自己没有太大的约束,如果遇到条件和人品稍微优越的人,就会选择离婚,把结婚看成儿戏。
二、离婚途径
离婚有两种方法,法院起诉离婚和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协商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离婚第31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的,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书。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民政部门为协商离婚手续提供便利。
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的起草过程,必须非常慎重,千万不要草率行事,必要时最好请律师核查。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10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向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二)本人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订实施后,在民政部门进行协商离婚将非常方便。
(二)法院诉讼离婚)便利和繁琐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坚持不离婚或同意离婚,但不能就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