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18年的前妻起诉要求平分房屋补偿款,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拿到房屋征收补偿款后,消失了18年、被法院判决离婚的前妻突然出现,起诉要求平分征收补偿款。
案例:1984年,李某与刘某登记结婚,1986年生下一子。1992年,双方将婚后购买的砖混平房改为两层楼房。2003年,妻子李某外出后再也没有回家,一直没有消息。2009年,丈夫刘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因李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离婚,离婚判决书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18年,刘某对住宅进行装修装饰,支付维修费1.4万元。2021年4月,李某和刘某的原住宅被征收,获得各类补偿款共计56万余元。同年6月,消失了18年的李某突然出现,向大同湖管理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分房屋拆迁补偿款。刘某辩称,双方已离婚多年,应视为李某早已放弃财产分割的权利。
大通湖管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征收房屋是李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李某与刘某在离婚时并未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不能推定李某放弃了财产分割的权利,故对李某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在房屋被征收前,李某和刘某作为房屋的共有人,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但李某于2003年擅自离家,没有履行共同财产的管理义务,故应在房屋拆迁补偿款内先扣除维修费,剩余54万元再按共同财产分割。另外,李某离家后向刘某起诉离婚,长期没有消息,下落不明,没有履行家庭义务,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刘某。法院判决刘某支付李某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40%,即21万余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