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与属于特殊的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并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真的要转移所有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这种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类似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但又不受其调整。
因为,根据《民法典》第464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受合同法的调整。恋爱中的男女,达成结婚的合意后,一方出于结婚目的的财物赠与,在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就不存在了,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综上,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财产赠与,分手后赠与方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与属于特殊的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财产赠与,分手后赠与方是可以主张返还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南京律师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