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犯罪案件中,尤其是一些公司形式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一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计算以及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问题,往往会成为审理案件的焦点。以本人办理的一个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例,公司的层级分为三级,老板和股东为第一级;在老板下面一般会设有若干个业务小组,每个小组设有业务经理或者组长,这为第二级;在每个业务小组下面会有若干个业务员,此为第三级。
对于老板或者参与实际经营的股东,一般认定为主犯,整个公司的所有诈骗金额都会被认定为老板或者股东的犯罪数额。但这里有的股东仅仅是挂名股东,并未参与诈骗行为,在定性上则存在异议。对于各个小组的业务经理或者组长,在主从犯的认定上争议较大,有的被认定为主犯,也有很多判例被认定为从犯,这里主要审查是否参与了犯罪的全过程或者关键环节,以及在犯罪中所起的做用,而在犯罪数额认定上也存在较大争议,有的以该业务小组的犯罪数额来予以认定,有的则以整个公司的犯罪数额予以认定。对于最底层的业务员,在主从犯的认定上也存在一定争议,有的法院认为应该以自己诈骗数额为限,认定为主犯,也有法院认为,应该以参与时间为限,对整个公司犯罪数额承担责任,同时认定为从犯。因此,在诈骗犯罪中,对于主从犯以及犯罪数额的认定都存在较大争议,这时候如何争取一个最有利的结果就考验律师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