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花600多万了购买了德基世界贸易中心的65年产权酒店式公寓拟用来办公。交付房屋时被要求签署《业主临时公约》。当时也没有注意其中有一条“不得将该物业用于经营”。其后我们进行了办公装修,物业也没有提醒和阻止。现在物业依据该临时公约规定,不许我们在该物业办公。请问刘律师:1、我们可以推翻该《临时公约》吗?因为物管条例规定:临时公约应该在签订买房合同时一同签署,并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而该临时公约是交房时有强波签署嫌疑。不签就不能收房。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临时公约也不能侵害收买人的合法权利。而该临时公约将酒店式公寓的用途仅仅局限于居住。是不是有侵害业主的合法权利之嫌? 我们这栋楼共有80家业主,已入住50家,其中20家是办公用的,还有部分业主未入住。 如刘律师有兴趣和有把握代理我们,则不胜感激。 我的手机设置了防骚扰,如要联系我,请给短信,我会联系您的。谢谢。
您好,已经接受您的代理了。